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房產糾紛 > 房屋買賣

天津市房產税徵收規定

天津市房產税徵收規定

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不同城市的房產税徵收規定之間存在着差異,以下是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提供的天津市房產税徵收規定:

天津市關於個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公告

為貫徹落實營業税起徵點調整的税收政策,充分體現國家對個人的税收優惠,進一步規範我市個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徵管,現將有關個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調整如下: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對個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徵收房產税,按0.5%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税。對個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的,按4%税率徵收房產税,按1.5%税率徵收營業税並按規定徵收附加税、費,按0.5%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對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税收政策

個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徵收房產税,按10%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免徵營業税。個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的,按12%税率徵收房產税,按10%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按5%税率徵收營業税並按規定徵收附加税、費。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關於調整我市個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的細則

1987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發佈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的細則〉的通知》修訂發佈)

第一條 本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件》第十條制定。

第二條 房產税在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以及濱海三區、五縣的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三條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

第四條 房產税的計税依據,應按照會計帳簿所記載的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

第五條沒有房產原值可作為依據的,其房產原值暫定為:平房每建築平方米400元,樓房每建築平方米800元,均按減除30%後的餘值計徵。此項房產原值只供計算房產税税款使用。

第六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出租的房產,個人自有出租的房產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的房產(公產、代管產、託管產等),均應按房屋租金收入計徵。房管部門自用的房產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單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驗收的次月份起徵税。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應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徵税。新建房屋的造價尚未作出決算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值或實際支出建造價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徵,俟入帳後再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已按基建計劃價或其他計税價值徵税的差額部分,不再退補。

第八條 房產税的税率,按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年税率為1.2%;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年税率為12%。

第九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税:(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本身自用的房產(附設的劇場、小賣部、餐廳、茶社及出租的房產等除外);(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不包括出租的房產)。

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者外,納税義務人納税確有困難的,經天津市地方税務局審查批准定期減徵、免徵房產税。

第十一條 房產税按年徵收,分兩期繳納,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

第十二條 房產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的區、縣税務機關征收。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單位,其房產税由總機構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外省市駐津單位,不論是否獨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區、縣税務機關納税。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對房產税徵收規定方面還存在着疑問,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謝謝閲讀!


需要繳納房產税的項目有哪些

可以享受房產税優惠政策的主體有哪些

有哪些人有繳納房產税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