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過户另一子女在國外可以辦理嗎?
一、遺囑過户另一子女在國外可以辦理嗎?
可以辦理,父母的產權過户給子女,是需要所有子女到場的。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對於第(四)項各地房產部門多要求辦理公證(部分地區辦理律師見證也可),行政程序多遵循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管理登記中加強公證聯合通知》[1991]117號的相關規定。通知中提到: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遺囑的有關要件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遺囑過户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遺囑條款內容而定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情況的處理情況,但涉及到一子女在國外的情況下,是不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來辦理遺囑過户的,必須所有人員同意並簽訂協議或者協商後才可以處理。
-
房屋買賣的法定解除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房屋買賣的法定解除條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條件如下:1、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
-
房屋買賣沒包含成功中介費退嗎
律師解答: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律師解析:中介費能不能退,要分三種情況:第一種,中介促成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但因非中介原因最終交易失敗,中介有權不退或退少量中介費;第二種;中介未促成交易,無權收取中介費,但可收取適當勞務費;第三種:中介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但因...
-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可否判決繼續履行
律師解析:1、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主動毀約時,買方既可以要求解除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要求賣方支付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也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2、一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
預售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解析:根據相關法律,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在起訴前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此預售合同可以認定有效。此突破保證了交易的穩定性,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