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者在辦理遺囑過户需要公證嗎
一、繼承者在辦理遺囑過户需要公證嗎
需要過户公證的,假如房產局據此“不予過户登記”,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能依據該通知判決“不予過户登記”的合法性。況且該文件也僅是“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只是規定“應當辦理公證”,而非如涉外房產轉移時“必須辦理公證”,該通知並沒有、也不可能否定其他(包括代書遺囑在內)遺囑形式的效力。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公民可以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訂立遺囑可以採用公證、代書、自書、錄音和口頭幾種形式,每種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該法對代書遺囑的要求僅是:“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例中律師的代書遺囑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備遺囑的法律效力,應當作為房產過户登記的依據。而且縱觀我國的《房地產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沒有規定繼承房產過户必須有經過公證的《遺囑》才能辦理。此外,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的法定業務之一就是接受非訴訟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遺囑的代書及見證是重要的內容之一。如果律師遺囑代書及見證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認,法律的規定就沒有意義了。因此,房產局的説法沒有道理。
當然,房產局也有他們看似合理的説法。1991年8月31日我國司法部和建設部共同下發了《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其中規定:“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繼承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房產過户需要由我國的房屋管理單位進行辦理,遞交相應的證明材料。這類部門不予辦理時,應積極的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可以進行行政複議或起訴到人民法院進行辦理,合法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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