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房屋合同違約的違約情況有哪些?
一、 預售房屋合同違約的違約情況有哪些?
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協議解除
(2)根本違約
(3)遲延履行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本違約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遲延履行是指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的,或者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但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條款有爭議怎麼辦?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存在着房屋面積計價方式不合理、對違約責任的規定有失公平和對室內各種生活設施的約定含糊不清等方面的問題,發生商品房買賣合同爭議之後,購房者往往丈二和尚摸不着頭腦。發生糾紛後,購房者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瞭解發生的爭議是否是開發商的責任,如果是開發商的責任自己該如何追究。
對於合同的違約情形是包括有協議解除、根本違約、遲延履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四種情況。要是沒有辦法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去辦理房屋所有權產權登記是會被認定為遲延履行的情況,要是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條款有爭議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賠償數額的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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