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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臨時停車位費用案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由於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的建設費用分攤入住房銷售價格裏,所以從法律屬性上來講,這些財產的所有權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因此,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改變公共建築和公用設施的用途。《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地面車位的相關法律手續已經辦理完畢,因此物業公司有權收取費用,而使用車位的業主也有義務交納車位費用。因此,物業公司收取車位費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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