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臨時停車位費用案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由於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的建設費用分攤入住房銷售價格裏,所以從法律屬性上來講,這些財產的所有權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因此,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改變公共建築和公用設施的用途。《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地面車位的相關法律手續已經辦理完畢,因此物業公司有權收取費用,而使用車位的業主也有義務交納車位費用。因此,物業公司收取車位費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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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天半畝地,徵地補償款近50萬
案情簡介廖某系北京密雲縣某村農户,1996承包了在村東邊一塊土地,承包期為30年,土地上原來是種的杏樹,大概有100多棵,年份比較長,直徑都超過20釐米。2013年初廖某開始種植平菇,為此他專門蓋起了大棚,一面是磚,一面是鋼架,僅大棚就投入兩萬元。另外平菇的進價非常昂貴,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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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買賣糾紛】丈夫私自“出售”房產,買賣合同被判無效
案情簡介2002年6月,解女士與湯先生登記結婚,2005年12月,兩人共同購買了公房的售後產權,房產登記在湯先生名下。2006年1月,湯先生朋友朱先生需要資金週轉,找來湯先生至房產交易中心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將房產“轉讓”給朱先生,合同約定轉讓價款為人民幣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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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起訴房產糾紛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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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公園建設項目無手續被判違法
案情簡介2014年3月份起,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政府、青山區昌福村村民委員會、包頭市奧林匹克公園項目建設指揮部等單位,以“包頭市青山區昌福村集體土地地上物徵拆項目”的名義,對昌福村全村的臨時安置房實施拆遷工作,原告的房屋在徵拆範圍之內。本站的律師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