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能提起損害賠償嗎
合同解除後,違約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
(一)房屋升值部分
可得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履行而獲得,由於違約行為發生而未實際發生的利益,具有未來性、期待性和現實性。被買受人實際享有的升值部分應該作為直接損失要求出賣人予以賠償。
(二)違約和欺詐懲罰性賠償
購房者可以要回款項的最高額為已付購房款加上相當於已付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金再加上已付購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損失,即雙倍的已付購房款、利息和損害賠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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