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房子,被法院查封要拍賣了,如何維權?
【案例介紹】
2019年11月10日,委託人與賣家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房款總價為890萬,2個月後辦理過户手續。雙方簽訂合同後,委託人按合同約定向賣家支付了首付款650萬,餘下房款通過銀行貸款方式支付,但當過户時間屆滿時,賣家以各種理由為藉口故意拖延辦理過户手續,但自願將房屋交付委託人使用。
2020年8月,委託人才得知人民法院已查封該房屋,並即將拍賣該房屋。原來賣家因欠外債,利用和委託人協商過户的期間,和債權人在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自願拍賣上述房屋以優先償還債權人。無奈,委託人只能委託律師處理。
2020年9月,律師代理委託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停止對委託人所購買的房屋的拍賣行為。
案件結果:
支持委託人的請求,停止對委託人所購房屋的拍賣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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