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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分割有沒有子女的份額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比如説在房產證上沒有孩子的名字,是不需要為孩子保留份額,但是如果有孩子的名字,説明孩子也是房產的共有人,應當為其保留份額。
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由登記的權利人享有。雙方在辦理房產證時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着夫妻雙方已經對房產的所有權做出了處分,即將部分產權給予孩子,使其成為共有權人,該處分行為經過房產部門登記,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該房產的共有權,如果在房產部門登記時對三人的產權份額沒有約定,則是三人各佔三分之一的份額。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為孩子保留其應有的份額,也就是説夫妻雙方只能各自分得該房產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屬於孩子的財產,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代為管理,但不得侵佔、挪用,非為孩子的利益不得處分。因此,即使孩子由女方撫養,她也只能分到三分之一,對於孩子的三分之一部分,只能夠代為管理,但不能隨意處置,更不能佔為己有,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孩子合法的財產權利不受侵害。
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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