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合同不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賣房合同不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賣房合同不成立的條件有: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4、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5、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合同不成立的處罰是什麼?
1、合同不成立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為前提,故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責任,更不存在違約責任。但在債權方面上當事人間並非不產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2、一方在合同訂立中或合同成立後、生效前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或生效後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是指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一般來講,當事人簽訂購房合同的願望還是比較好的,但這也需要簽訂的合同能夠順利的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之後,那麼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才能實際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而要是出現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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