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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光權鑑定的方法是怎樣的

採光權鑑定的方法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對公民的各種權利都進行了規定以及保護,如公民的人身權、肖像權等等。相信很多人對採光權並不是特別瞭解。如果採光權遭到了侵犯而進行訴訟,就會需要對採光進行鑑定。那採光權鑑定的方法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解答這個問題。

一、採光權鑑定方法

建築日照的鑑定方法是一個較為專業的技術問題,具體應包括兩種鑑定方法:

1、是以施工圖紙為依據進行模擬演算,如目前市場推出的日照模擬軟件確定採光時間和範圍。

2、是進行現場觀測測量,確定採光時間和範圍。

針對個案採取何種鑑定方法才是最為客觀準確的方式,當事人是否有權進行選擇,以及就現場觀測而言,鑑定機構應該採取何種儀器觀測等並無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尤顯混亂。

鑑定機構不審查開發企業提供的施工圖紙或進行模擬演算,而直接選擇現場觀測,觀測方法就是現場目測,給當事人的感覺是缺乏科學性。而鑑定標準通常是依照住建部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GB50180-93)、《住宅設計規範( GB50096-2011)中關於住宅建築的日照標準。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該日照標準是建立在區分建築氣候區劃的基礎上,以氣候區劃的不同(陽光傾角的不同)確定滿窗日照小時,如北京(大城市)屬於Ⅱ氣候區,其日照標準應為大寒日,觀測有效日照時間帶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其間滿窗日照時間應大於等於兩小時。

二、侵犯採光權的賠償範圍

1、被侵權人房屋貶值部分。

如侵權人因其建築物向高空發展,充分利用了空間,其房屋有了較大的增值,其建成房屋的經濟效益自不待言,與此鮮明對比的是,相鄰一方的房屋因採光受到影響,其房屋在原有價值的基礎上有大幅的下降。因為房屋的價值取決於其位置、方向、採光等關鍵因素,因此應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原有價值及採光受影響後的價值予以評估,其差額部分應屬賠償範圍。

2、被侵權人採取補救措施的費用。

被侵權人因採光的需要,需改變原有房屋結構,如增大門窗面積,開天窗等,該項費用應屬賠償範圍。另外,被侵權人因採光不足,室內照明設備使用時間相對延長,對照明設備的使用壽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較大影響,因此,將該項費用應酌情予以一次性賠償。

採光權鑑定的方法可以以施工圖紙作為參考進行鑑定,也可以在現場進行實地的測量進行鑑定。如果鑑定結果説明採光權受到了分割,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如房屋的貶值部分和當事人因為採光受到侵犯而採取補救措施的花費等。

標籤:採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