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有什麼欺詐行為?
一、開發商有什麼欺詐行為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二、如何判斷開發商是否構成欺詐
對於一般商品而言,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幾點:
1、行為的手段。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6年3月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對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應當採用客觀方法,即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加以判斷,並列舉了一些典型的欺詐行為,如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為的後果。
制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目的是遏制經營欺詐和維護市場秩序,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實施這種制裁的充分、必要條件,但這並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損害發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3、行為的主觀方面。
欺詐,是指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但在《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中規定了五種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的例外情況。
對於商品房這一較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於其生產週期長、環節多、價格高等特點,不能簡單地照搬以上幾個因素而輕易地把某些開發商的行為定性為“欺詐”而要求其雙倍賠償。那麼,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商品房買賣行為中的“欺詐行為”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出現以上幾種情況的,並且開發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作出欺詐行為為由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要求其雙倍賠付。
購房的過程中必須要小心注意開發商可能出現的欺詐行為,因為一旦有這些行為,那麼必然就會對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就算之後可以進行維權,但維權之路也是比較艱辛的。開發商可能出現以各種理由推脱,甚至直接跑路的情況,就有可能造成購房者錢、房兩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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