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企業與法定代表人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一、商標侵權企業與法定代表人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1、商標侵權糾紛發生之後侵權人是誰,那麼就由誰來擔責如果經過核實之後,發現企業是侵權人,那麼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去擔責的。也即商標侵權糾紛發生之後可能是由企業來承擔侵權責任,也有可能是企業與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
2、可以被確定為是商標侵權的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
二、商標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商標法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種: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裏所稱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類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經營者等方面,易使消費者難於辨別其來源而產生誤認、誤購現象的商品;相同商標是指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甚為細微的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對商標進行整體比較,不易辨別,使消費者產生混同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是指作為商品的銷售者不應當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如果銷售就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但是要使每一個經銷商品的人,弄清數以千計、數以萬計的商品的使用商標的狀況,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慮實際情況,正確地理解和運用這項法律規定。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裏應當強調的是,商標作為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誌,它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是通過商標標識發揮識別商品的作用。商標標識包括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籤、封籤、説明書、合格證等物品。正是由於商標標識是體現商標專用權的一種載體,所以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項侵權行為的產生是由於在經營行為中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而更換商標,所謂經營行為是將商品更換了商標後再投入市場。
(5) 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屬於是商標侵權行為。這一項是概括上述四項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從這一項規定中表明瞭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最基本的特徵,就是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可以説,是否造成損害是是否侵權的重要標誌。
企業可能會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就去實施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由於企業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不是一樣的,故此在企業實施侵權行為之後,經過核實發現,法定代表人並沒有參與商標的侵權活動,那麼法定代表人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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