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產糾紛的問題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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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產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產的規定你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聯合發佈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
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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