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成員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1、1983年一輪土地承包時,已經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户及其衍生的農業人口,認定農村集體成員無疑。
2、按照政策後搬遷入村的農户(如洪災、泥石流等搬遷區域),要區分具體情況:
原來村莊集體搬遷且村已不存在,長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遷入當前村,並且把鍋碗瓢盆等生產和生活資源都帶過來的,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原來村莊部分搬遷且村已經撤制,長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遷入當前村,並且把鍋碗瓢盆等生產和生活資源都帶過來的,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3、因子女頂替由非農業户口轉為農業户口的人員,不認定為集體成員。
4、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5、在校學生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的,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6、跨省結婚的,限於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暫時不能遷入的,以其結婚證為依據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7、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8、離婚以後户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且繼續生產生活在本村的農業人口,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9、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服刑人員、勞教人員,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户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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