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共有麼,使用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我國集體中的農民對於分配給自己用於建造自住房屋的土地擁有的使用這一塊土地的有關權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主體只能是農村經濟成員。但是對於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共有麼這個問題很多人都不甚瞭解,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希望能解決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共有麼?這一問題。
一、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範圍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農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户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註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1)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佔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閒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准。並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共有麼?通過閲讀,我們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有很多權利,其中包括使用權。我們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共有麼這一問題就可以得到解答,宅基地使用權人並不是共有的。是一個家庭的獨佔性的權利,但是在家庭中是共有關係。通過對以上內容的學習,相信我們已經對有關的規定有所瞭解,如果對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相關權利義務有關方面還有不瞭解的地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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