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贈予他人可以嗎?
在日常生活中,圍繞宅基地的糾紛無處不在,大家也是十分的關心這類問題,不少人詢問這個問題:宅基地使用權贈予他人可以嗎?今天,本站的小編仔細整理了相關的資料,將在下文為您做出解答,希望您仔細的閲讀了解。
一、宅基地使用權贈予可以嗎
可以贈與,但是贈與人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且有限制。
二、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於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同一經濟組織成員間的宅基地可以有條件流轉,但轉讓後轉讓者將不能再取得新的宅基地,受讓者也應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嚴格禁止出賣、出租、贈與給城鎮居民。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和《關於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不得再申請審批宅基地。另外,受贈人也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法律要求,例如受贈方為缺房户、用地平方不足等。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管理法》、《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關於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中規定的均是“住房”(我國採取房地一體原則,住房轉讓,宅基地隨之轉讓),單純的無地上建築物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尚無法律依據。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對宅基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由於宅基地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原則上説,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成為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城鎮居民是無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宅基地流轉的路徑中並未提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贈與這一方式。贈與是合同行為,贈與人必須是標的的有權處分者。宅基地使用權只是用益物權,在其流轉方式上是有限制的,原因是: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安身立命之本,若允許轉讓,可能導致農民流離失所;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福利,是通過分配無償取得的;自由轉讓將為非法騙取宅基地牟利提供激勵,導致農用地減少,加大糧食危機的可能。但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屬建築物可以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流轉,而且,《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第4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註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從上文可知,宅基地使用權贈予他人有着嚴格的限制,所以您在處理這方面的問題時,最好是諮詢專業的律師,律師會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做出分析,您會獲得專業性的解答,本站的小編也建議您可以先在我們網站上諮詢在線律師,您會獲得即時的專業回答,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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