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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違建房屋賣方的法律責任

賣方責任是承當罰款以及拆除違建房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賣違建房屋賣方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