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權利與義務分別是什麼
一、保管方的義務與存貨方的權利
1.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2.對庫場因貨物保管而配備的設備,保管方有義務加以維修,保證貨物不受損害。
3.在由保管方負責對貨物搬運、看護、技術檢驗時,保管方應及時委派有關人員。
4.保管方對自己的保管義務不得轉讓。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貨物,其不對此貨物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6.保管方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並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
7.對危險品和易腐貨物,如不按規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毀損,則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8.一旦接受存貨方的儲存要求,保管方應按時接受貨物入場。
二、存貨方的義務與保管方的權利
1、存貨方對入庫場的貨物數量、質量、規格、包裝應與合同規定內容相符,並配合保管方做好貨物入庫場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取委託保管的貨物。
3.按合同規定的條件支付倉儲保管費。
4.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5.對危險品貨物,必須提供有關此類貨物的性質,注意事項,預防措施,採取的方法等。
6.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退倉、不能入庫場,存貨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保管方。
7.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發貨,由存貨方賠償逾期損失。
三、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1、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後,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1、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並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2、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3、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並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4、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5、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後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倉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在倉儲合同中,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一般我們稱之為保管方。接受儲存保管服務,並且支付報酬的一方,則為存貨方。而交付保管的貨物則為倉儲物,要注意的是倉儲合同是屬於保管合同中的一種特殊類型。該類型的合同在具有保管合同的一般特徵外,同時也還有自身的一些特殊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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