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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光權賠償問題的參考標準?

採光權賠償問題的參考標準?

採光權在我國沒有明確的規定時間,都是參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等來規定室內才剛的時間及範圍,那麼採光權被侵犯可以獲得賠償嗎?賠償的金額是如何計算的呢?有沒有賠償的例子?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幾件採光權賠償的例子。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和現有法律、法規來看,採光權的損害賠償金額面臨不少問題,法律條文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沒有給予明確解釋。近年來各地發生不少採光權糾紛案件,各地法院對採光權受侵害的賠償金額判決標準不一,大多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

2002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兩家房地產公司因修建的兩幢電梯公寓影響了周邊住户的採光權,付出了賠償400萬元的代價。住户因採光權受到侵犯而獲得如此鉅額的賠償,在國內是比較少見的。

2004年11月,湖北省荊州市中級法院審結一起採光權糾紛案。判決認為,湖北省監利縣一幢新建的7層綜合樓影響了10户居民的通風、採光等權益,要求侵害人採取折價賠償辦法,即從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權時止,侵害方賠償10户居民每天每户電費1.12元。

2006年7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法院審結一起採光權糾紛案。原告棉花巷37户居民以其南面的供水調度大樓由5層擴建至13層嚴重影響其室內採光為由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實際測量,先後有27户被依法駁回;有8户與供水調度大樓所有權單位達成和解協議;有兩户因調解不成,由法院依法做出了判決。供水調度大樓所有權單位共支付了近80萬元的補償款

2007年6月,遼寧省遼河油田中級法院對一起採光權糾紛案件做出判決。判決認為,原告住宅所在低層住宅樓與被告開發商新建高層住宅樓間距為35.5米,不符合技術規定的43米,導致原告購買房屋的正常採光受到影響。判定開發商賠償盤錦市居民許先生不能正常採光的損失2.5萬元。

2008年9月,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對一經濟適用房住户狀告新建相鄰樓房影響採光的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房地產公司賠償原告陳先生房屋貶值損失13.9萬餘元及增加電費損失3萬元,合計17萬元左右

標籤:採光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