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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摔傷如何定責

首先,要正確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定作人對定作、指示、選任有過失的,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房主明知或應當知道承攬人沒有從業資格而選任之。對於承攬人,明知自己沒有從業資格,而從事危險行業,其過錯程度明顯大於房主,故筆者認為房主只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次要責任或補充責任,承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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