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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是什麼意思,動產抵押是怎樣的

動產是什麼意思?動產抵押是怎樣的?

我們經常能在生活中聽到動產、不動產這些詞語,在一些貸款中,也會用動產或者不動產作為抵押來進行貸款。那動產是什麼意思呢?抵押動產的構成要件又有哪些?本站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在下文為您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什麼是動產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一般指金錢、有價值的物品等。與不動產相對。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中國的動產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亦應遵循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一般規則,即以有效的債權合同為基礎,並結合交付和登記始發生物權變動。因此,動產善意取得不是基於無效合同,第三人強行“原始取得”所有權。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補正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權人的追及權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據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對財產的“雙重佔有公信力”而發生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二、動產抵押的構成要件

(一)動產抵押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

故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以動產為其標的範圍,然而這並不意味着所有的動產都可以作為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動產才可成為動產抵押設定的標的物。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動產抵押權的動產範圍作了列舉和概括規定,即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及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這裏“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應是指特殊的動產和生產資料,不是指普通意義上的動產,而且這些特定動產和生產資料必須是抵押人對其擁有所有權或依法享有處分權的動產。不享有所有權或無權對之進行處分的,抵押人不得設立動產抵押權,否則抵押關係無效。此外,該特定動產和生產資料還必須是可以流通的,能夠轉讓並能夠變賣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監管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均不得抵押。

(二)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須以標的物不移轉佔有為條件。

這是動產抵押權設立的一個重要特徵。動產抵押的成立與存續,不以債權人(抵押人)佔有標的物為要件,所以無須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佔有。換言之,即債務人或第三人雖以其動產提供擔保,但仍可保留其對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權。這樣,動產抵押就與動產質押區別開來,因為動產質押的設立,因轉移佔有才生效力,故動產抵押與動產質押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標的物是否轉移佔有上。

(三)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由於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所以當事人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該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條款。由於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設定處分權而與抵押權人達成的協議,所以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有處分權,同時抵押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徵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否則無效。

通過以上的內容,相信大家對於動產是什麼意思這個問題都有了答案了。動產簡單來説就是可以移動的財產,像房屋、土地這些不能移動的財產就屬於不動產,而像車輛、現金、股票等財產就屬於動產了。動產抵押也就是用動產作為抵押物來進行貸款的方式,它與質押不同,動產抵押後,抵押的物品還是債務人所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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