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公房承租人需滿足什麼條件?
一、變更公房承租人需滿足什麼條件?
新承租人名下無房,與原承租人在同一户口,新承租人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的可以表更公房承租人。
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在現實生活中,房管機構通常要求擬變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就承租人變更事宜達成書面一致,甚至有的房管機構要求對家庭成員達成書面一致的情況進行公證,否則不予變更。至於家庭成員中的一人瞞着其他家庭成員悄悄變更自己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偽造其他家庭成員的簽名,騙過房管機構,變更自己為公房承租人。針對這種情況,其他家庭成員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該變更的,法院一般會支持。
二、公房轉租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1、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後,承租人可以轉租房屋;
2、如果出租人明確的表示不同意的,則出租人不能轉租;
3、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承租人也可以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將承租房屋交付給他人使用並獲得租金性質的保底收益的,均為房屋轉租。
原承租人遷出本市或死亡,可以轉租公房,房屋轉租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不能單方面轉租房屋,否則簽訂的轉租合同無效,出租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若出租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轉租,承租人是不能將房屋私自轉租的,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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