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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逃逸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逃逸依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逃逸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脱責任的行為。

肇事者逃離現場是指在事故現場因害怕遭到被害人家屬的毆打而逃離現場,主觀上並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事後主動歸案,這樣的行為不能以“交通肇事後逃逸”論處。

但是,在審查此類案件時,應當慎重起見,不能輕信肇事者的口供,以防止這一特殊情況成為肇事者逃避因逃逸而被加重處罰的藉口。交通肇事罪是法定罪名,交通肇事逃逸罪不是法定罪名,只是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的一個情節。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脱責任的行為。

二、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逃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逃做出了規定: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六)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可以加重處罰的,因為本身構罪的情況下,存在一個救助的義務,但是為了避免自己遭受到處罰,而逃逸,應當構成不作為的犯罪,但是如果因為逃逸緻人死亡的或者是重傷的,那麼處罰的就會更加的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