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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問題可以提哪些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房屋有以下質量問題可以要求賠償: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房屋質量問題可以提哪些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