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能約定仲裁嗎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能約定仲裁。只要是經過雙方當事人自願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可以約定仲裁協議,即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但是仲裁協議的所約定的仲裁機構需要明確且唯一,否則將視為是無效的仲裁協議。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也可以額外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只要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約定的,該協議應當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後,可以按照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可以約定仲裁,法律不會進行干涉。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確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出現買賣合同糾紛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去法院起訴。當事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的地點,可以將約定的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若是沒有明確約定履行的地點,以實際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的履行地,由本地的法院管轄合同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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