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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什麼不能保證案件結果?

律師為什麼不能保證案件結果?

律師為什麼不能保證案件結果?

在法律諮詢及辦理案件過程中,律師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及親友問到這個案件能不能勝訴?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來?能不能保命?如果你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們就會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對你的信任。因此,為了回答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結合中國的司法實踐來作出詳細的論述,因為在中國國情下,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恰恰相反,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一、司法部和全國律協明文禁止律師對案件結果進行不當承諾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十六條:“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一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託人表明做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二十六條“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司法部與全國律協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為訴訟的結果,受諸多因素所影響,如證據情況、法官傾向性、審委會意見、訴訟策略、律師的專業水平、國家政策、權力干預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訴訟策略和律師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還有不可知因素,如審委會意見、權力干預等。還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證據材料的取得、法官對案情的理解和傾向性、甚至於承辦法官的心態情緒等。在這麼多因素中,律師只能着力於可知因素。

因為律師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開河,對自己不掌握的事實和情況不能裝內行去忽悠當事人。另外,當事人很可能有意或無意中對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誇大,將不利於自己的事實輕描淡寫、甚至隻字不提,也可能限於當事人對糾紛在法律性質上的認知有偏差。而這些事前不甚明確的事實,會隨着庭審的進行而展開,或者誤認為明確的事實會隨着對方一些證據材料的出示而發生變化。

二、律師能否進行“關係化”運作

如上所述,當事人可能要問,既然有那麼多可變因素,決定權又在司法人員手裏,何不進行“關係化”運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員?這樣豈不一勞永逸?這也是絕大部分當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為是的小聰明。從利害關係來説,絕大部分司法人員不會冒着違法犯罪、丟掉飯碗的風險去貪這點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誘惑巨大,但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受賄的司法人員也時時刻刻面臨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無罪、放人、保命的案件,“關係化”運作更是死路一條。

由於《刑法》與《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進行“關係化”運作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所以一旦東窗事發,律師也將面臨丟掉飯碗、定罪科刑的風險,同時當事人的違法利益將被重新清算,這樣的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已是司空見慣,由此可見,律師進行“關係化”運作無疑是飲鴆止渴、賠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進行“關係化”運作的律師為了迎合當事人的需求,往往進行不切實際的虛假承諾,説能搞定,沒問題,能放人,以此來欺詐當事人的錢財。等當事人發現受騙之後,大多苦於沒有對方收受財物的證據,只能啞巴吃黃連、自討苦吃。當然也有部分律師因此而受到詐騙罪的刑事追究,原廣東律師馬克東、甘肅律師王英文皆因“走關係”之路觸犯詐騙罪而深陷囹圄。

三、當事人與律師該當何為

寫到這裏,很多人要問,走“關係”不行,律師又不能保證辦案結果,當事人該怎麼辦呢?在中國國情下,雖然律師不能保證、承諾案件結果,但有專業水平、有職業道德的律師通過自己的技能、辦案策略會最大限度地影響案件的結果,最大化地實現當事人的利益。那些無罪案件,那些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結果,無一不是有專業水平的律師通過據法力爭、據理力爭而得到的,而不是通過疏通“關係”輕鬆搞定的。

如果當事人想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顯然是不現實的,“諸葛一生唯謹慎”,真正有水平、有職業道德的律師是不會對當事人作出虛假承諾的,只有沒有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的律師,才會向拍當事人拍胸脯、打包票。這一點上,迫切需要當事人有一雙“慧眼”。

最後,律師的聲譽和案源靠的是自己的能力、品質和口碑。好的口碑,才是律師的黃金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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