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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司法解釋‖大竹縣刑事律師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司法解釋‖大竹縣刑事律師

立案標準:

根據2017427日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大竹離婚律師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本和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縣刑事律師

司法解釋:

201352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就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解釋如下:

第五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第六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1年內曾內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