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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刑辯論壇||劉錄,虛假訴訟案在黃金救援期無罪辯護的技術和經驗

各位師友,很榮幸回到母校發言:

東吳刑辯論壇||劉錄:虛假訴訟案在黃金救援期無罪辯護的技術和經驗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刑事辯護絕對不是紙上談兵,好為人師,炒賣概念,必須是用心、用功的去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最大化,保障案件受到公正的處理,避免冤假錯案。

我今天的分享是關於虛假訴訟案在黃金救援期辯護的技術和經驗。既然是經驗,我就分享一下我怎麼做的就行了。認識我的人可能都知道,我有九起虛假訴訟案無罪辯護獲得了成效,有六起是無罪,有兩起是半個無罪,有一起是實報實銷,其中有兩起是為兩名律師同行辯護出罪。唯一讓我可以值得説的也許就是我在虛假訴訟案辯護的一些經驗。黃金救援期是刑辯界對當事人被拘留後到審查批捕期間的一個形象的説法。在這個階段,對於無罪理由比較充分的案件,我們要展開全方位的阻擊,顛覆或者摧毀控方的指控邏輯或者證明、證據體系,案件爭取存疑不批捕,人就獲得自由,將來無罪基本就可以實現。我給大家分享一下我怎麼做的。

一、提交書面辯護意見,提交或者申請調取未收集到案的無罪證據、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一)、提交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是有要求的。

第一,字數不能少於一萬字,展示你的用心和用功。我們試想一下,一萬字的法律意見書給辦案人員內心的這種震撼和內心確信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他知道你律師這麼用功了,這個案子可能真有問題,我要認真審查。

第二,法律意見書結構要講究藝術。一定要有題眼或者標題,接下來是主要觀點、案情簡介、具體觀點、案例指引、綜合意見,最主要的是題眼,就是用一句話把辯點高度概括,但一定要通俗易懂,一針見血,直指要害,比如説:律師沒有欺瞞法院,何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借名出借系委託關係,根據民法典924條、925條隱名代理或者間接代理規定,受託人有權以自己名義直接行使權利,並無不當,民事合法行為何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雙方基於存在的真實的100萬元投資關係形成的同一債權(本金和分紅)未清償完畢,行為人有訴權,不構成虛假訴訟罪,把投資關係債權篡改成借款關係債權,按照民事訴訟案由規定處理,不屬於虛假訴訟罪。

第三,語言表達,一定要大道至簡,通俗易懂,邏輯清晰,一目瞭然。

第四,一定要搶佔先機。要在公安把案件送到檢察院審查批捕的第一天,要提前把法律意見書和辯護手續提交過去,讓審查批捕的檢察官第一時間拿到我們的法律意見書,按照常規的生活經驗來判斷的話,檢察官第一時間會先看律師的辯護意見書,而不是公安的卷宗,這樣先入為主,動搖他內心的確信,那麼案件出罪的概率就會加大。這就是書面辯護意見。

(二)、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審查批捕階段,如果存在非法取證尤其是騙供行為,還可以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法律依據就是檢規第七十五條、第二百六十條,這個時候提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可能好多人沒做過,但我提出過兩次,都獲得了存疑不批捕,一起是一起詐騙案,一起是一起強姦案。這個階段最大的問題就是騙供,就是筆錄和同錄不一致的,我沒有説的你記錄下來了,作為申請批捕的依據,這就是你欺騙我簽了字,這就是騙供,這就是非法證據排除的依據,我們可以提。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可以調取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一)認為訊問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經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發現公安機關、本院負責偵查的部門訊問不規範,訊問過程存在違法行為,錄音、錄像內容與訊問筆錄不一致等情形的,應當逐一列明並向公安機關、本院負責偵查的部門書面提出,要求其予以糾正、補正或者書面作出合理解釋。發現訊問筆錄與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內容有重大實質性差異的,或者公安機關、本院負責偵查的部門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該訊問筆錄不能作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

(三)、收集或者申請調取未收集到案的無罪證據。

此時偵查機關由於有罪指控慣性、急於求成的心理,往往會忽視嫌疑人無罪辯解,無罪證據的收集。如果律師提交或者申請調取了無罪證據,無罪的理由達到了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摧毀控方的有罪邏輯,就水到渠成。

二、當面發表辯護意見

當面發表辯護意見,就是要約檢察官見面,同時要了解檢察官律師在提審時他內心的真實想法,他問了那些問題,怎麼問的,就可以判斷檢察官的指控邏輯是什麼。要有辯護意見的腹稿,胸有成竹,將觀點和理由,用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的表達方式傳達給對方。當然,這個時候可能有對抗,我們説刑事辯護要有極致的專業、高度的智慧、適度的勇氣,有時候對抗是必然的,這就是一個常規的觀點碰撞,是為了保證法律正確實施。比如我遇到一個公安辦案人員説,你説無罪你在現場啊?我説,那你在現場啊?他説你看到卷宗了啊,我説你的卷宗就一定是真的嗎?這就是常規的一個碰撞。接下來,我結合一起為律師同行涉嫌虛假訴訟案無罪辯護成功為例,來説説如何和檢察官溝通辯護意見。

我去會見時,律師同行説檢察官説他有虛假訴訟罪的嫌疑,主要理由是三點:

第一,轉賬憑證的證據在其他案件中出現過,作為還款證據,在這個案件中作為出借證據,他本人也參與了其他案件後續代理,你這就是明知故犯。

第二,事後補簽了代理協議和風險告知書,這就是欲蓋彌彰,掩蓋罪證的表現。

第三,事後(一審判決後)給當事人發了一個短信,説如果是虛假訴訟,就撤訴,這就是心虛的表現。

會見後,我在看守所回來路上,就給檢察官打了一個電話,給他分析、解釋,表達了意見:

(一)這個證據如果在其他案件出現過,作為還款證據,但在這個案件中作為出借證據,如果律師明知故犯,就是一個自殺式的虛假訴訟。普通的老百姓都會有風險意識,都不會冒這個險。一個專業的律師怎麼會犯這種錯誤哪?因為庭審是公開的,甚至天下皆知,會留下這麼多知情人對其指證,誰敢明目張膽,毫不避諱的虛假訴訟?那就説明,他主觀上不明知,不知者不為罪,無行為無犯罪。

(二)事後補籤代理協議和風險告知書,不是為了掩蓋罪證,也不存在欲蓋彌彰,恰恰證明代理律師內心坦蕩。如果代理律師和當事人共謀虛假訴訟、共同分贓,共同實施虛假訴訟,雙方就是利益風險共同體,我們想象一下,如果代理律師聞到了風聲,害怕遭受司法打擊而中途退出,或者説反水,試圖通過補籤代理協議讓當事人保證自己沒有虛假訴訟,而撇清自己責任,讓當事人獨自揹負責任,讓自己金蟬脱殼,我們想一下,當事人會不會簽字?按照常識和生活經驗判斷,當事人肯定不會簽字的,相反是要死死咬住代理律師,威脅代理人想盡一切辦法使大家出罪甚至揭發訴訟代理人。當事人之所以同意補簽了代理協議,説明在補籤協議時當事人還在矇蔽律師,對代理律師隱瞞虛假訴訟,代理律師此時對虛假訴訟還不知情。

(三)一審判決後,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之初,代理律師懷疑當事人有虛假訴訟,就給其發了一條短信,如果虛假訴訟就撤訴,但當事人一直沒有迴應。如果律師共謀參與虛假訴訟,律師不敢發短信詢問當事人是否虛假訴訟,否則,當事人會回覆這就是你律師共謀、策劃的而且會暴露一些隱蔽細節,這對律師來説風險太大。這個時候還敢發短信質疑當事人,就説明律師內心是坦蕩的,根本不就知道虛假訴訟真相。因此,這些細節恰恰説明律師沒有犯罪故意。我説了上述三個理由後,檢察官沉默了一會説,劉律師你説的這些意見我會重視的。兩天後該虛假訴訟案以存疑不批捕,人釋放,半年後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無罪辯護成功。

    感謝大家,由於時間限制,語速過快,敬請諒解                                 

                                                     

                                                                    劉錄律師

                              

                                                                    2023年 7月18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