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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有什麼區別?

刑事拘留系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現行犯在緊急情況下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享有拘留權的決定權,公安機關享有拘留權的執行權。<?xml:namespace prefix="o">

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有什麼區別?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傳十二小時後(留置盤問二十四小時後)還沒有回來,那麼你就應當立即向公安詢問,被羈押的人是否已經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麼你首先應當感到慶幸,因為不幸中的萬幸,治安拘留一般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同時治安拘留的適用對像一般也是違反社會治安違法行為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麼就説明可能是存在以下一種或幾種情況: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對於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家屬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除了有極少數公安幹警辦案不規範外,還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郵寄地址不詳或是不肯提供實際居住地址造成無法通知的情況居多。

故遇到此種情況,最好主動和公安機關聯繫,要求不要郵寄《拘留通知書》,而是由你或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直接去公安機關籤領,一般情況下,只要能證明系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朋友,公安機關會同意這一正當要求。

需要説明的是: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准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