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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有什麼區別?

一、我國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有什麼區別?

我國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有什麼區別?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具體區別如下:

1、兩者的法律實質不同。行政拘留是依據行政法律所的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具有保證性的強制措施。

2、兩者的處罰的對象不同。行政拘留的處罰對象是還未構成犯罪的人;而刑事拘留是針對對象已觸及刑法,需要被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3、兩者所適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一般為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而刑事拘留則是在於防止或抑制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的活動。

4、兩者的羈押時間不同。一般針對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為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最長拘留時間是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時間是15天。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有沒有案底

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對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暫時性剝奪人身自由進行調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為三天,對屬於結夥、流竄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天(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相關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公安機關進行偵察如認為犯罪證據確鑿應當保送檢察院批捕。

對於證據不足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刑事處罰的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就是説釋放,視情況而定也可以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也就是説被刑事拘留以後有可能會有案底(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是還有條出路就是無罪釋放,這樣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在我國。對於違法犯罪或者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有很多種處罰方式,其中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都是一種強制措施,因此我們需要遵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