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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維權中不可錯過的幾個重要時間點

徵地拆遷現在已經是一個普遍的話題了,可是面對徵地拆遷的很多相關知識和法律常識還是有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例如,徵地拆遷維權中有幾個重要的時間點,錯過了可能會使你的利益受損。下面,昌運拆遷律師就來看一下徵地拆遷維權中不可錯過的幾個重要時間點。

徵地拆遷維權中不可錯過的幾個重要時間點

1、對徵收補償方案不滿的維權時間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2、對徵收決定公告不滿的維權時間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四條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如果您對徵收決定公告存在異議應當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維權。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因此,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複議申請,或是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複議決定有異議的,應當自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對房屋價值評估不滿的維權時間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説明。”

第二十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規定:“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不滿進行救濟有時間限制要求,具體如下:

1.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您需要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此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2.您若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仍存在異議,應當在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3、如果在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後,仍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如上文所述,應當自收到鑑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複議申請,或是自收到鑑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對補償決定不滿的維權時間點。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複議申請,或是自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