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五種錯誤維權方式不可取
憲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因此,當我們遇到徵地拆遷時,首先要明白其強制性。
既然不能阻止政府的徵收,那麼,爭取合理賠償就成為老百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主要目的。其法理依據就是《物權法》第121條的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既然法律有規定我們的權利,那麼,遇到徵地拆遷活動時,我們就要儘可能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也是最有效、綜合成本最低的維權方式。但是,很多被徵收人卻把法律途徑維權放在各種錯誤維權方式走不通之後,或者説在萬不得已之下才會用到的方法。這其實是走入了一個誤區。
愛土拆遷律師就為大家梳理一下當事人常用的錯誤維權手段:
一、上訪
《信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老百姓熱衷於選擇上訪是抱着零成本解決問題,大領導能夠為民做主的想法,而其實法律已明確規定這類問題一律由法院來裁決,如果大領導一句話能夠把你的拆遷補償提高,那領導家的門檻早就被踩跨了。
上訪在中國就是一條不歸路,在這條路上誕生了很多中國式的悲劇,如上訪被拘留,持續上訪以致正常工作生活中斷,上訪人變成精神病人等等。生活如此美好,豈能被上訪毀掉,走此路要慎重。
二、媒體曝光
我們每天都能看到各種媒體報道拆遷的新聞,但是,卻很少聽説哪個徵地拆遷項目因為媒體的報道而提高補償的。
媒體的本質是尋求新聞點。徵地拆遷在中國社會已經是一個很常見的社會現象,如果只是補償不合理,並沒有新聞點。除非涉及到死人,羣體性事件,重大的貪腐案件,媒體很少有介入的點,就算有記者願意寫,媒體也很難刊發,或者就是對政府歌功頌德的報道。
因此,一些被徵收人希望通過媒體的曝光,來給政府施壓,以提高拆遷補償,其實是一種緣木求魚的做法。
三、紀委檢舉揭發
紀委是黨的內部紀律檢查機關,核心還是打擊貪腐,不可否認,一些拆遷項目當中存在貪腐,但不是每個拆遷項目中都存在貪腐問題。
舉報貪腐問題要具體到人,而且需要有一定的證據,沒有證據,紀委是不會受理的,而且,就算把貪官告倒了,其實被徵地拆遷人也未必能夠爭取到合理賠償。
四、盲目訴訟
拆遷維權屬於一項專業的領域,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並不完善。實踐中,即使是一般律師接觸到拆遷案件也不一定吃得透、搞得懂。可是有些被拆遷人往往自以為是、自作聰明、不懂裝懂的起法律程序,甚至有點小聰明的被拆遷人會這個律師問一下,那個律師問一下,自以為很聰明學會了維權辦法。豈不知聰明反被聰明誤,最終維權不成,卻導致自身所有的證據線索暴露在拆遷方眼中甚為被動。
五、釘子户
這個就不必多説了,心理承受能力差點的,身體素質不夠硬的,家裏有老人小孩的,就不要考慮做釘子户了。把政府惹急了不是目的,最高效的拿到補償才是王道。
拆遷是一場博弈,只有瞭解拆遷的本質,尋找到合適的方法,並積極蒐集信息,保存證據,充分利用各種有力資源,有理有節的與拆遷人周旋,才能取得好的成效,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送大家三個原則:有理、有利、有節。有理,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利用法律規則,做到依法維權,據理力爭;有利,要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能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節,要適可而止,有所節制,不能得理不饒人,做過了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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