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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訂立合同過程中的哪些行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2。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該如何對待?

1.訂立合同過程中的哪些行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1.訂立合同過程中的哪些行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該如何對待?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信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500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賠償應當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這個損失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還應當包括受損害的當事人因此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

2.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該如何對待?

根據《民法典》第501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的規定,該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技術信息,如技術祕密,可以給權利人帶來很大的經濟利益。經營信息,如客户名單,則能為交易帶來極大的便利條件,對經營活動意義重大。商業祕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獲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業祕密,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為達成協議,有時告訴對方當事人商業祕密是必需的,不管一方當事人是否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有關的信息是商業祕密,基於此種信息的特殊性質,按照一般的常識,對方當事人也不應當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否則有悖於誠信原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