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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過程是怎樣的

合同訂立過程是怎樣的
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對話形式作出。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函件。
要約的有效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3、要約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的有效要件是:
1、承諾須由受要約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作出;
2、承諾須在有效期內作出;
3、承諾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標籤:合同 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