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責任包括哪些?
一、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責任包括哪些?
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責任包括締約過失責任。
出賣人的義務和責任
1、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
出 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如依有關規定不能確定交付地點的,應分別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以 運交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如訂立合同時雙方知道標的物所在地點的,該地點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則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交付地。
標 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因買受人違約未能交付標的物的除外。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2、交付的標的物要符合質量要求。
如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權利。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權利保證義務,如保證標的物非他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未設有抵押權、租賃權,未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等。
二、買受人的義務和責任是什麼?
1、支付價款。
買受人應按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
2、檢驗和接受標的物。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並在檢驗期內將標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符合約定。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及時檢驗,並將不符合約定的情況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如在合理期間或自標的物收到後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出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除外。
合同在訂立過程當中,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的話,也是想承擔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比如説最常見的就是締約過失責任,不能夠惡意磋商,否則給對方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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