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需要經過什麼過程
1、合同訂立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過程。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報價”等。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具有三個特點:
(1)內容必須明確具體,不能含糊其辭、模稜兩可。受約人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否則視為其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不得因條件改變而對要約內容反悔。
(3)要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即達到對方只須同意就可執行的程度。如果乏合同主要條款,就可能只構成“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
承諾方一旦作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承諾應以明示方式作出,而且要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才發生效力。根據《民法典》規定,承諾需要通知要約人的,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對原要約的新要約。但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要約人又不表示反對的,承諾仍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2、防範技巧:善於使用要約、承諾的撤回權
依《民法典》規定,要約一旦到達受約人,就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變更要約,直至效力期滿。至於要約的效力期限,要約人可在要約中明確規定。如未明確規定,則一般以公認的合理期限為準。但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撤回通知先於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約人時,撤回有效。此時如果受約人再向要約人作出承諾,要約人可以不加理會,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如果要約撤回通知遲於要約到達,受約人此時已作出承諾且想使合同成立,那麼受約人必須及時向要約人發出“撤回通知遲到”的通知,否則視為沒有遲到,即使受約人已作出承諾,合同也不能成立。
受約人不理會要約,則視為對要約的拒絕,而不能視為對要約的接受。即使遇到要約人在要約中作出“七天之內不予答覆視為承諾”的類似聲明,受約人也不必特意發出拒絕聲明,除非要約人和受約人基於某種長期的相互間的慣例,要約人有理由相信受約人以默示方法表示同意的,承諾才可以默示方法來表示。至於承諾的具體方式,如電報、傳真、口頭等方式,並無特別規定,但如果要約對承諾的方式作出特別約定,則應按照要約規定的方式作出才能確認為有效。
承諾自到達要約人時產生效力。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為成立。但承諾人也可撤回承諾,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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