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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相關問答

取保候審的相關問答

取保候審的相關問答

 

一、什麼是取保候審?

答:《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是據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答:(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取保候審的擔保?

答: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四、保證人的資格?

答:(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五、保證人義務

答:(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保證金數額及繳納?

答: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被取保候審人為未成年人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五百元。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户。

 

七、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義務

答:(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八、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進入哪些“特定的場所”?

答:(一)可能導致其再次實施犯罪的場所;

(二)可能導致其實施妨害社會秩序、干擾他人正常活動行為的場所;

(三)與其所涉嫌犯罪活動有關聯的場所;

(四)可能導致其實施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等妨害訴訟活動的場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的特定場所。

 

九、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與哪些“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答:(一)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

(二)同案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人員;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審人侵害、滋擾的人員;

(四)可能實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影響訴訟活動的人員。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電子郵件、通話,通過網絡平台或者網絡應用服務交流信息等各種方式直接或者間接通信。

 

十、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從事哪些“特定的活動”:

答:(一)可能導致其再次實施犯罪的活動;

(二)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三)與所涉嫌犯罪相關聯的活動;

(四)可能妨害訴訟的活動;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的特定活動。

 

十一、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繳納?

答:公安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户,委託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並將相關信息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使用保證金保證的,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在三日內向公安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户(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户)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十二、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下一個階段,是否需要再次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答:案件移送至下一個階段時,需要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移送案件的機關和執行機關。

受案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並執行後,原取保候審措施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對繼續採取保證金保證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受案機關變更的強制措施開始執行後,應當及時通知移送案件的機關和執行機關,原取保候審決定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執行機關應當依法退還保證金。

 

十三、取保候審應當在什麼地方執行?

答: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在異地的,應當及時通知居住地公安機關,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十四、流動性比較大的人員,在什麼地方執行?

答: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户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審一般應當在户籍所在地執行,但已形成經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執行。

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無經常居住地,但在暫住地有固定住處的,也可以在其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

 

十五、流動性比較大的人員,是否可以變更地方執行?

答: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變更的,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及時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由其重新確定被取保候審人變更後的居住地派出所執行。變更後的居住地在異地的,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該地公安機關,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原執行機關應當與變更後的執行機關進行工作交接。

 

十六、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合理事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如何辦理?

答: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合理事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向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並註明事由、目的地、路線、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聯繫方式等。被取保候審人有緊急事由,來不及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先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請,並及時補辦書面申請手續。

經審查,工作、學習、就醫等正當合理事由成立的,由派出所負責人批准。

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批准後,應當通知決定機關,並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聯繫方式暢通,並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二)嚴格按照批准的地點、路線、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從事妨害訴訟的活動;

(四)返回居住地後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對於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准程序。

 

十七、取保候審的解除?

答: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送交執行機關。決定機關未解除取保候審或者未對被取保候審人採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審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決定機關解除取保候審。

 

十八、取保候審自動解除的情形?

答:(一)取保候審依法變更為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變更後的強制措施已經開始執行的;

(二)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社區矯正已經開始執行的;

(五)被單處附加刑,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處監禁刑,刑罰已經開始執行的。

 

十九、被取保候審人(保證金保證)違反規定的結果?

答:使用保證金保證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公安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使用保證金保證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當告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對被取保候審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機關應當區別情形,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通知執行機關。

 

二十、保證人違反規定的結果?

答:保證人未履行監督義務,或者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不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公安機關對保證人處以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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