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夫妻因彩禮鬧上法庭,返還彩禮有條件嗎?
劉某與嚴某在2020年9月經人介紹後交往並結婚,期間劉某給付給嚴某彩禮18萬6千元。隨後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二人感情破裂,於2021年12月調解離婚。離婚後,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離婚一事中均有過錯,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最終判定嚴某返還彩禮8萬元。
返還彩禮有什麼條件?
對於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財產,法院會認定為彩禮,而彩禮是附登記結婚為條件的附條件贈與,在我國,返還彩禮是有一定前提條件的。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要全部返還嗎?
彩禮大部分情況下不需要全部返還,要綜合考慮彩禮的金額、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等因素來確定返還的金額。例如對於數額較小的彩禮,可以不予返還;對於由於給付彩禮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能適當降低一些,若是因為接受彩禮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則可以採取全額的方式要求返還;對於給付彩禮後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或孕育小孩的,彩禮返還比例應降低或不予返還,若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彩禮返還比例應適當提高。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確立戀愛關係;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維持戀愛關係、增進感情;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則僅僅為與女方發生一 夜情等等。顯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給付時均不是以結婚為給付財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於當地結婚習俗所為給付。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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