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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彩禮糾紛——返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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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彩禮糾紛——返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男女同居不同於結婚,此時雙方沒有辦理結婚手續,不是正式的夫妻關係。但是,有些男女除了領取結婚證外,其他的一切都與夫妻關係沒有什麼區別,包括彩禮的支付。那麼要是日後解除了同居關係的,這個返還彩禮需要怎樣的條件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返還彩禮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針對以上的條件,第一項是要在給付彩禮後,雙方締結婚姻前。而針對第二、三項的規定,是雙方已經存在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符合以下三種情形,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我國法律當中沒有對同居期間的彩禮作出規定,一般處理同居期間彩禮糾紛的時候,都是按照婚姻期間的彩禮糾紛進行解決的。此時,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話,那麼女方是可以不用返還彩禮的。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