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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亮點及對公安工作的影響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周付生

《民法典》亮點及對公安工作的影響

《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法典,自今年月1日起開始實施,共七編1260條,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是我國人民生活的“百科全書”,與公安工作也息息相關。本次講座,主要梳理了民法典修改、編撰過程中的亮點,以及對公安工作的影響,供大家在工作中參考。

一、 總則編

共十章204條,分別為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

亮點一、確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則

1-12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主要原則包括: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公序良俗(習慣)、綠色。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公安民警在接處警以及參與調處民間糾紛時,應當遵循民法典的基本原則,處理有關糾紛。

亮點二、明確胎兒有繼承權、接受贈與權

16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點三、明確8週歲為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齡界限

19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0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亮點四、調整了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時間證明效力順序:見證出生、死亡過程的醫護人員的證言和住院記錄>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户口本、身份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此的相關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户籍證明為準;沒有户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即户籍證明效力大於出生證明效力。

15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民法典》的修改,確立了在出生、死亡時間上,有關證據的證明效力順序,即見證出生、死亡過程的醫護人員的證言和住院記錄>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户口本、身份證。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這一修改,對公安工作具有重大影響。特別是在涉及到刑事責任年齡、行政拘留執行年齡方面,意義重大。如果當事人年齡處於12、14、16、18、60、70、75週歲臨界點的,對於當事人提出的與年齡相關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查驗出生證明或其他能夠輔證其説法的證據,認定其是否達到相應法定年齡,以在決定、執行行政拘留,採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時準確適用法條。

關於出生時間證據效力,還涉及到骨齡鑑定的效力及適用問題。20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出了一個《關於“骨齡鑑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覆》,明確:“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託進行骨齡鑑定或其他科學鑑定,經審查,鑑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如果鑑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而且鑑定結論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齡在刑法規定的應負刑事責任年齡上下的,應當依法慎重處理。”

亮點五、關於監護人處於緊急狀態下對被監護人的照料

344款: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公安機關如果對監護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或執行治安拘留,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監護人或有關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其他未成年人救助組織),否則如造成被監護人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可能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六、明確了法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內涵

57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76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87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96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102條: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1、公安機關在辦理涉及到“單位”的職務類經濟犯罪,如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犯罪時,對於什麼是單位,可以參考民法典關於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概念,將法人、非法人組織統一認定為單位。

2、公安機關在從事民事行為時,屬於特別法人中的機關法人,公安派出所屬於法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亮點七、加強對虛擬財產保護

111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127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民法典新規確定了自然人個人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益價值屬性。虛擬財產是具有以電磁數據為載體、以財產價值為內容、以互聯網為空間的一種特殊財物。包括虛擬有形財產(遊戲裝備)、虛擬無形財產(域名、遊戲等級、論壇上的分值等)、虛擬集合性財產(由服務器、軟件、域名、網頁及其提供的內容等共同構成的網站)。網絡虛擬財產雖然與一般的現實財產性狀不同,但不影響將竊取虛擬財產的行為評價為財產類犯罪。

亮點八、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的免責。

181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182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183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84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公安機關在處理因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見義勇為引發的治安、刑事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免責因素,準確適用法律,依法慎重處理,避免因處置不當,引發輿情。

亮點九、保護英烈的人格權

185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個人認為,侮辱、誹謗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查處。

二、物權編

共五個分編二十章257條,包括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五部分。

亮點一細化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271至287條)

1、 業主的專有所有權和共有所有權

271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用房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屬於業主共有

275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 明確了業主共同決定事項規則。

明確“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為須由業主表決的重大事項。表決規則發生改變:(1)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由面積和人數佔比均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2)須動錢動土的事項,須參與表決業主的雙重四分之三以上同意;(3)非動錢動土的其他重大事項,須參與表決業主的雙重過半數同意。

278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新增)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原物權法只要都過半數同意則可)。

3、 明確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280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4、 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義務

285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並及時答覆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286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近幾年來,小區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糾紛日益增多,經常發生治安、刑事案件,甚至演變成羣體性事件,給公安機關維穩工作帶來巨大壓力。公安機關、特別是派出所民警經常要參與因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的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瞭解民法典關於物業的有關規定,有利於公安民警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依法、準確、合理地分析問題、化解矛盾,維護轄區穩定。

亮點二、相鄰不動產之間的不可量物侵害的禁止

294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對相鄰權利人之間製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亮點三、細化了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他之物的人,依照其佔有他人之物的外觀,將佔有物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則由受讓的第三人最終取得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請求該受讓人返還原物,而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

311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公安機關在辦理涉財類案件中,除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外,對贓款、贓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以追贓挽損也是其中的一項重要職責。但在追贓過程中,經常遇到違法犯罪嫌疑人將贓款、贓物轉讓、贈與或用於清償債務的情形。然而如果取得人系善意取得,則按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不能追贓;如系惡意取得,則應當追贓。何為惡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54做了具體規定。公安機關在追贓過程中,可以參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及該規定執行。

54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發現犯罪嫌疑人將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一)他人明知是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他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取得上述財物的;

(三)他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上述財物的;

(四)他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上述財物的。

他人明知是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虛假交易等方式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四、遺失物的處理

314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315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316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按照民法典第314條至31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收到拾得人送交的遺失物後,對於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對於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在保管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但是對於315條規定的公告、通知義務,屬於行政法上的義務,應該適用行政法的有關規定。如果怠於履行義務,可成立行政責任,包括國家損害賠償。

同時,作為公安民警,還應瞭解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遺失物指指物主記得自己財物的遺置時間和地點,由民法調整。遺忘物指物主不記得財物的遺置時間和地點,由刑法調整。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亮點五、.增加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的規則

359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亮點六、新設居住權

366條至371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編 合同編

共三分編,包括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共29章,463條至988條。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物業服務合同,行紀合同,中介合同(原居間合同),合夥合同等19個典型合同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兩個準合同。

亮點一:規定了網絡合同的訂立規則,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

491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網絡合同正式確立為合同的一種,對公安工作將產生重大影響。對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簽訂、履行網絡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公安機關此前一般以沒有書面合同為由,定性為普通詐騙罪立案偵查。網絡合同正式確定為合同的一種後,此後辦理類似案件應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而《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普通詐騙罪與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在立案追訴標準上有重大區別。以湖南省為例,普通詐騙罪數額較大為5000元,數額巨大為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50萬元,對應的刑期分別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無期徒刑;而合同詐騙罪的立案追訴起點為2萬元,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一般是普通詐騙罪的四倍。因此,對於通過信息網絡平台,發佈虛假商品、服務信息,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定性為普通詐騙還是合同詐騙,將對行為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

亮點二: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亮點三:禁止砍頭息,禁止高利貸

670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680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1、為依法打擊“套路貸”提供了民法依據。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而收取“砍頭息”是“套路貸”“虛增借貸金額”的一種重要手段,民法典明確禁止“砍頭息”,為公安機關依法打擊“套路貸”詐騙犯罪行為提供了民法依據。

2、為依法打擊高利放貸行為提供了民法依據。高利放貸是黑、惡勢力”團伙慣常從事的行業,也是引發民營企業倒閉、激化社會矛盾、引發刑事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高利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有三個要件:一是人次要件,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二是利率要件,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三是情節要件,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或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或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對於實際年利率在72%以上的高利放貸行為,《意見》確定了較低的入刑標準。

 3、為依法打擊“軟暴力”催收高利放貸行為提供了民法依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將採取軟暴力催收高利放貸債務的增加為尋釁滋事罪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亮點四:對“霸座”等行為説“不” 

819條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近年來,不按車票位次入座,不服從安排的高鐵霸座行為經常見諸媒體。民法典第819條的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打擊高鐵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霸座”行為提供了民法依據。高鐵霸座,並在列車員多次溝通都不願起身時,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亮點五、完善格式合同規則,否定“霸王”條款

496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在格式合同中設立“霸王”條款,侵犯合同相對人合同權益,是出於優勢地位合同相對方常見的行為。為此,民法典此條明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負有“提示”、“説明”的義務,否則,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公安機關在處理因格式合同“霸王”條款引發的糾紛時,應當以此規定為依據化解矛盾糾紛。

第四編 人格權

共六章,989條至1039條,包括一般規定,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亮點一、規範了人體基因人體胚胎醫學和科研活動

1009條: 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此規定呼應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非法編輯、克隆胚胎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罪)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亮點二、明確自然人姓名選取標準及保護。

1012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1015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有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姓名權是一種典型的標表型人格權,包括姓名專有使用權、姓名變更權、姓名決定權等權利內涵。姓名登記作為一種行政登記行為,由公安户籍部門負責。民法典姓名權的有關規定對公安工作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第一,公安户政工作對於姓名決定權的保護,具體體現為户籍民警對於自然人提出的稱姓、取名的請求如何迴應的問題。第二,公安户政工作對於姓名變更權的保護,具體體現為户籍民警對於自然人提出的更名請求如何迴應的問題。第三,公安工作中對於姓名專有使用權的保護,具體是冒名、盜名導致前科數據失實,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

1、公安機關對姓名決定權的處理。

姓名登記的本質是行政登記,而非行政許可。目前各地公安機關的姓名登記工作主要依據是《户口登記條例》、《關於執行户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户口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但上述規定沒有對姓名登記作出具體規定。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有權決定、變更、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因此,只要姓名的稱姓、取名沒有違背公序良俗,沒有損害民法典規定的上述權益的,公安機關都應及時予以登記。

自然人濫用姓名決定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自創姓氏,如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第17批指導性案例中《“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濟南市民呂某給女兒取名“北雁雲依”,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願。辦理户口時被當地派出所拒絕,呂某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件。法人經審理後認為,“北雁雲依”的父母自創“北雁”為姓氏,選取“被雁雲依”為姓名的理由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具有明顯隨意性,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既違背公序良俗,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的良性管控。最終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是取名中含有貶損字眼。如用“屁”、“屎”等,碰到這種情形,派出所可以按民法典1015條的規定,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拒絕登記。

2、公安機關對姓名變更權的處理。

一是刑滿釋放人員有權行使姓名變更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關於執行户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9條規定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處分的分子,不得變更姓名,但刑滿釋放的,可以變更。

二是妥善處理離婚案件中子女姓氏變更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規定,“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3、公安機關對姓名專有權的處理。

冒用他人姓名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或頂替他人姓名參加高考,在生活中經常發生。公安實踐中,對於身份信息不明,無法查清的違法犯罪人員,可以按其自報姓名處理,自報的姓名會在公安機關信息系統中留下違法犯罪記錄。如果違法犯罪人員冒用了他人姓名,將會對實際姓名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對於這種情況,公安機關一經查實,應當及時更正、處理。

對於冒名頂替參加高考、公考、就業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條新設了“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將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新增為犯罪行為予以打擊處理,從刑法的角度對自然人姓名專有權予以保護。

亮點三、加強對隱私的保護。

1032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1033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民法典1032條、1033條界定了隱私的內涵,即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私密部位等,為公安機關確定哪些行為屬於隱私提供了法律依據。

亮點四、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1034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1038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1039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對於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打擊處理。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第253條的規定,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民身份證法》第19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民法典第1034條界定了個人信息的範圍,為公安機關依法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第1039條強調了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信息的保密義務,再次提醒公安民警對在執法活動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要加強保密,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將按刑法第253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編 婚姻家庭

共五章,1040條至1118條,包括一般規定、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收養五個方面。

亮點一、禁止家庭暴力。

1042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對於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外公安機關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1、出警:《反家庭暴力法》15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2、告誡:《反家庭暴力法》16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17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3、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二、明確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概念。

1045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亮點三、 刪除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

1053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亮點四、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

1064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亮點五、確立了離婚冷靜期。

1077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亮點六明確分居離婚條件

1079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亮點七、及時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1106條: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第六編:繼承

共四章,1119條至1163條,包括一般規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四章。

亮點一、擴大遺產範圍,不再列舉具體的遺產類別

  原《繼承法》遺產範圍使用列舉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民法典》《繼承編》採取了概括的立法方式,對遺產的範圍不再進行一一列舉,即“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於遺產,可以被繼承,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都概括其中。

  第1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亮點二、新增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兩種情形:隱匿遺囑;欺詐、脅迫的手段影響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

  第1125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亮點三、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恢復繼承權的制度。1125條第二款: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亮點四擴大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外甥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第1128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亮點五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1133第四款: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它是指委託人選擇自己信任的機構或個人,與之訂立相關協議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 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 財產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亮點六新增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

  民法典》的《繼承編》跟隨時代的發展,在原《繼承法》規定的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的基礎上,增加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為有效的遺囑形式。

 第1136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137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亮點七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為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民法典》的《繼承編》把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原則刪除。在判定各份遺囑之間的效力時,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1142條第三款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亮點八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辦法、職責及權利等

  原《繼承法》對於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的比較簡陋,僅僅是規定誰佔有遺產,誰就是遺產管理人。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避免和減少糾紛,民法典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

  第1145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1146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瞭解繼承編的八個亮點及相關法律知識,有利於公安民警在處理民間因繼承引發的矛盾糾紛時,能夠依法、準確的判斷對錯,化解矛盾糾紛。

第七編 侵權責任

10章,1164條至1258條,包括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醫療損害賠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等。

亮點一、確立自甘風險原則。

1176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自甘風險指的是在足球等文體活動中,行為人事先已經瞭解某項行為可能伴隨風險,仍願為此行為,由此產生的責任自負。公安機關對於在此類活動中發生的損害行為,應當根據“自甘風險”原則,對致損害人不能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二、確立“自助行為”的合法性

1177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自助行為屬於自力救濟是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損害其經濟利益而無法得到及時的公力救濟時,可以採取一定自助措施,如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扣押對他人的人身進行必要拘束或者其他相應措施約束手段能夠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可以適用自助行為免責自助行為有四個要件保護合法權益情勢緊急無法及時獲得公權力救濟手段合理必要限度例如客人去飯店吃飯未帶錢吃霸王餐店主不讓其離開坐霸王車不讓乘客離開等待他人來送錢結賬這種拘束客人行動的行為是典型的自助行為並不構成侵害人身自由的侵權責任公安機關也不應對權利人追究違法責任

亮點三、明確網絡侵權責任

1195條:網絡用户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户,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亮點四、明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

1209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亮點五、明確“好意同乘”的責任分擔

1217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免責條款規定有以下三點:

(1)該條適用的範圍僅限於非營運機動車。

(2)必須是無償搭乘。

(3)發生的事故必須屬於機動車使用人一方的責任。

亮點六、明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劃分

1245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1246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1247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249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1250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因飼養寵物而引發糾紛、治安刑事案件,逐年增多。對養犬行為依法管理,是公安機關的職責。《長沙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養犬許可; (二)捕殺狂犬,處置流浪犬; (三)查處犬隻擾民、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縱犬傷人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四)查處未經許可養犬、違法攜犬出户等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民法典關於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劃分為公安機關履行相關職責進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據

亮點七明確“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1254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對公安工作的影響:

1、確定發生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情形時,公安機關負責調查,查清責任人。

  2、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負責立案偵查。《刑法修正案十一》33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