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民法典》中規定婚內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一、《民法典》中規定婚內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民法典》中規定婚內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婚內協議書不必須公證。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即是有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公證與民間證明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公證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活動,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法律監督和法律保障的重要的法律手段。

2、主體不同。公證是公證機構所作的證明活動,民間證明則是公民或非法定機構所作的證明。

3、效力不同。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明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並可以在域外發生法律效力;而見證等民間證明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4、證明範圍、內容不同。公證能證明各種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不受行業、當事人類別、行為性質和內容的限制,公證證明的內容不僅是證明對象的真實性,還必須證明其合法性;私證不僅所能證明的事項要少得多,而且只能證明證明人所見事實的真實性。

5、公證機構必須按法律規定的程序、條件、方式進行證明活動。

6、公證具有權威性、公正性、通用性、廣泛性、規範性,這是私證所不具備的。

7、公證可以代替私證,私證則不能代替公證。如法律規定應當辦理公證的;就必須辦理公證,而不能以包括律師見證在內的私證代替公證。

三、婚內財產公證流程有哪些?

(一)申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但申辦遺囑、贈送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託、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人、我國駐外領事館公證,或經司法部制訂機構、人員證明。

根據司法部規定,居住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當事人委託居住在國內公民代理其申辦民事公證事項,可採用含有委託內容的書信、電報、電傳代替委託書,並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二)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三)審查: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製作公證文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公證質量最關鍵性環節。

(四)出證: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製作、發送公證書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所以説,夫妻雙方在簽訂婚內協議書時是不需要進行公證的,因為夫妻雙方簽訂婚內協議時只需要夫妻雙方相互達成一致意見的,該婚內協議就是有效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