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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傻傻的以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計算雙倍

不要傻傻的以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計算雙倍

不要傻傻的以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計算雙倍

在法院判決書最後判決部分,凡是涉及到金額給付責任的判決,都會在判決書最後有一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很多當事人拿到判決書都想當然認為,如果判決最後支持的按照月息幾分計算,那麼,執行被申請人就應當按照雙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利息,這個是大錯特錯的。

首先,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允許及支持的最高利息就是月息兩分,如果高於這部分約定的利息,法律是不支持的。如果按照加倍就是翻倍的理解,很多利息肯定就遠遠高於法律規定的最高月息2分了。

其次,法律之所以會在雙方當事人約定之外另行規定一個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目的是為了督促債務人按照判決書內容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否則,就會產生更為嚴厲的後果。

第三,2014年8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規範了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

《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綜上,法律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按照未償還金額、自應當履行之次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進行計算的,可不要想當然的認為是雙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