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女職工因公司欠繳社保導致無法報銷生育醫療費、無法享受生育津貼怎麼辦?
以案説法:女職工因公司欠繳社保導致無法報銷生育醫療費、無法享受生育津貼怎麼辦?
【案情簡要】
張某於2019年9月入職菜白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勞動合同,合同中對基本工資、津貼標準、提成利率進行了明確約定。菜白公司委託第三方公司為張某交納了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社會保險。張某工作至2021年5月31日,菜白公司支付張某工資至該月。張某於2021年5月31日因病就醫,此後向菜白公司提出病假申請,於2021年6月7日病假期滿後提出返崗上班,菜白公司未予准許,直至其生產。
張某於2021年11月剖宮產一女,因菜白公司自2021年11月起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其無法自社保基金處獲得生育津貼、產前檢查費用、生產醫療費。後張某向豐台勞仲委提起仲裁,要求菜白公司支付其生育津貼28229元、產前檢查費及生育醫療費14098.59元。
【仲裁及法院審理結果】
豐台勞仲委作出裁決書,裁決菜白公司支付張某生育津貼23290.74元、產前檢查費3000元、生育醫療費5800元。後張某和公司均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菜白公司支付張某生育津貼22690.67元、產前檢查費3000元、生育醫療費5800元,案件進入二審後,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了一審判決。
【律師説法】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繳納生育保險費單位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該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其次,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對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另外,很多省份都有各自的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生育保險實施辦法中,對生育津貼的計算方式,以及生育產假等會進行明確規定。以昆明為例,《昆明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行辦法》(昆政發〔2017〕34號)第七條規定,生育津貼實際計發數=月平均繳費基數(元)÷30(天)×假期天數,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的產假,難產的(包括剖宮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所以,單位欠繳社保導致女職工生育孩子後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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