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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費用報銷和生育津貼提取

法律1.06W
生育費用報銷和生育津貼提取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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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生育費用報銷和生育津貼提取的原則

2018年生育費用報銷和生育津貼提取的規定,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相當於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一直以來,生育津貼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計發。2012年起,生育津貼調整為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為基數,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一般來説,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假如一名女職工所在單位上一年月繳費平均工資是3000元,她生育前後共120天產假。那麼她享受的生育津貼的標準就是3000元除以30,再乘以120,則她在產假期間共可得工資12000元。
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