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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證據審查標準是怎樣的?

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法院會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交相關材料及證據。然後法庭會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看是否符合立案條件。那麼立案證據審查標準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立案證據審查標準的資料,詳細請閲讀下文。

立案證據審查標準是怎樣的?

一、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1、證據是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二、以下證據,應確定其證明力。

1、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1)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2)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3)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4)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2、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3、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並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4、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5、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6、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供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三、以下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以下證據,不確定其證明力。

1、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以上就是立案證據審查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法庭在立案前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看證據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作為立案證據,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來源違法的證據法庭是不予接受,不予承認的。

標籤:審查 證據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