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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為啥有的保險能分,有的不能分?

各位早上好,我是你們的陳瑤律師。座標北京,一個執業1000+件婚姻家事案件的婚姻律師。

離婚時,為啥有的保險能分,有的不能分?

是不是有很多人聽到過這樣一句話:「保險是欠債不還,離婚也不分」,這種説法是片面的!

「保險」這是一個當下家庭最多提到的詞彙,因為隨着購買保險的家庭越來越多,萬一離婚了,夫妻雙方的保險財產到底該怎麼辦呢?

在我的諮詢室裏經常遇到各種各樣的關於保險的離婚分割:

都是保險,為什麼她的不用分給前夫,我的卻要分?

婚前我給自己買了保險,現在離婚了,對方想分走一半可以嗎?

給孩子買保險是不是就不能進行分割了?

婚後我們給互相買的保險,離婚了該怎麼處理呢?

感情我們都是認真對待,自然希望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但不是每一段緣分都是開花結果,如果最終因為種種因素,分道揚鑣,希望好來好去。

一旦雙方緣分已盡,在經濟上、保險上的分割,也希望不要拖泥帶水,一清二楚。今天陳律師來和大家聊聊保險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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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哪些保險可以被分割?

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複雜,分為財產型和人身型保險。

如果起訴離婚時,法官在衡量保險是否可進行分割時,通常會結合幾個要素進行判斷:保險類型(健康險、意外險、壽險等)、保費來源、保單架構、購買時間等。

一般在離婚訴訟中婚後投保的財產型保險法院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經過我的整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保險,一般有下面三種情況:

1.婚後購買的保險;只要結婚後不管是為自己購買的,還是夫妻相互投保的保險,通常都屬於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保險,但結婚後仍在繳費;例如女方婚前給自己買了一份重疾險,婚後繼續繳費。那麼離婚時,這期間所繳保費需要給對方一半的補償。

3.婚前購買的理財型保險,婚後的收益部分;假設男方是在婚前為自己買的年金險,婚後每年產生的收益,也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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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哪些保險可以被分割?

上面我們講了哪些保險需要分,那麼再看看哪些不屬於共同財產,不用分?大家可以對比參考一下:

婚前購買的保險,且繳費結束。歸個人所有,不被要求分割;

因意外、重大疾病、傷殘獲得的賠償金人身傷害或疾病,一方自己獲得的保險金;

婚姻內,夫妻一方以受益人身份獲得的死亡保險賠償金,屬於婚內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被分割;

父母出錢給一方購買的保險,或者一方作為父母保險的受益人,不能分割;

夫妻用共同財產給子女購買的保險,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保險資產是歸子女所有的,一般來講也不能分割;

婚前通過公證的、用個人資產購買的保險,也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婚前購買保險,保費來源於個人財產,並已經到期,婚後領取款項的,不能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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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給子女的保險,是否可以分割?

父母給孩子買的保險,這個是否可以分割一直都有爭議。具體來説取決於兩個因素:一看投保人是夫妻一方還是孩子;二看當時買年金險的保費是來自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

參考各地法院已有判例來看,法院傾向於認定父母為子女購買保險屬於贈與,而不會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父母支付保費,子女領取生存年金,這本就屬於父母對於子女的贈與,父母在安排年金保險合同時明確年金只歸己方子女個人,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

但是記住一點:如果是離婚期間購買的保險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轉移財產而分割。

如果確保保險就是給孩子的,建議採用保險架構+贈與協議的方式給子女購買年金保險。

最後想説,「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固然美好,但如果一段感情確實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坦然而體面的分開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離婚時在處理對方的保單時建議一定要相互協商。切勿隨意退保,退保對彼此都是傷害而無一利,因此協商分割現金價值,彼此給予現金補償是更好的選擇。

畢竟結婚是為了幸福,離婚也是。不過,要是真的走到這一步,大家也要記得保護自己應得的利益,安頓好自己的保單,防患於未然。

標籤:能分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