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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小區內的哪些事項需由業主共同決定,俞雯律師為您解讀

某小區部分業主訴稱,該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四次選聘並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均沒有召開業主大會,而是自行決定。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合同內容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召開業主大會審定,部分業主要求罷免這家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業主大會與該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們的做法合理嗎?業主委員會有權自行決定一些事項嗎?俞雯律師為您解讀。

丈夫婚小區內的哪些事項需由業主共同決定?俞雯律師為您解讀


法院認為,業主大會的決議必須是依法設立的業主大會作出的,同時應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決議,才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被告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並且不能代表業主的真實意思表示,侵害了部分業主合法權益,故部分業主主張撤銷業主大會與某物業公司間的物業服務合同的訴求,於法有據,應當將該份物業服務合同予以撤銷。


因此,若您所在的小區選聘或者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您和家人並不知曉,小區委員會也未召開業主大會,則該物業服務合同應予以撤銷。


涉及法條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