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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範圍

  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工傷賠償範圍

  1、醫療費

  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住院伙食補助費

  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要求:住院期間。

  3、交通費、食宿費

  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4、護理費

  標準: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5、停工留薪

  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造成傷殘的賠償

  1、醫療費

  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住院伙食補助費

  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要求:住院期間。

  3、交通費、食宿費

  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4、護理費

  標準: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5、停工留薪

  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6、輔助器具費

  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對因工傷致殘的勞動者給予的一次性職業傷害補償,給付標準依據勞動鑑定機構評定的傷殘等級,最多為傷殘職工本人27個月的工資。

  8、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本應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對其按月支付的津貼。

  工傷職工產生勞動能力障礙,喪失勞動就業機會,自身的行為能力被削弱,與工傷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自然應該享受相關的津貼賠償。

  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的醫療保障費用。

  10、傷殘就業補助金。

  是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額。

  造成死亡的賠償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職工下落不明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分情況而定。

  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

  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籤:工傷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