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怎麼做才能控制風險?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或是公司組織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民間借貸具有一定的風險,那麼怎麼做才能控制其風險呢?一是要充分了解借貸人的信用程度及償還能力,對於那些存在失信行為的人拒絕貸款。二是必須與借貸人簽訂協議,寫明借款時間及利率規定,以便在出現糾紛時作為法院判決的證據。
借貸關係和用途
《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平、自願、合法是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任何民事活動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債權,而且還要依據有關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必須是出於自願,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法2015年8月6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從9月1日起施行。
訂立協議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係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無法舉證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時,協議上應寫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證為準);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大小寫一致);幣種(人民幣還是外幣);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標明某年某月某日);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協議上必須寫清利率。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所憑據。
提前還款
在借款合同中,人們都知道借款人不還款是違約行為,實際上,借款人提前還款也構成違約。《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這一規定使借款人的提前還款行為有了法律依據。但是,借款人提前還款以及利息的計算問題需要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就説清楚。此外,《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付利息。”這一規定自然對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雙方產生矛盾。因此,民間借貸對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體多少等問題都必須清楚地寫在協議中。
民間借貸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因為其風險性比較大,容易出現糾紛,所以出借人與借貸人之間一定要有合法的協議作為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另外年息規定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過高的年息屬於高利貸行為,不但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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