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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公司法人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做為公司法人的法律風險是什麼呢?首先做為公司法人要對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及履行相應的義務。公司法人不管是對公司內部還是公司外部都起到了很重要的角色,公司法人不僅要對企業的相關經濟、生產、員工等負責,對外還代表着企業的一切經濟活動。

做為公司法人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1) 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2)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於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後,公司也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3)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二、公司法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公司法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對於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並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四、公司法人可能被採取的強制措施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税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做為公司法人的法律風險是多種的。做為公司法人當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出現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時。公司法人需要對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被採取強制措施等,做為公司法人需要承擔巨大的法律責任。